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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02-04
索引号:11320724MB1807543H/2016-00033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发文日期:2016-03-29
文号:2016年第8号关键字:
内容概述:现将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

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办公厅2016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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